财务管理
双管齐下 方能阻断财务舞弊之途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27日
当前,我国企业财务舞弊案件层出不穷,审计失败案例与日俱增,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混淆了社会对企业的价值判断,各界批评之声一直不绝于耳。
然而,财务舞弊问题由来已久,探讨舞弊的形成机理,对于更好的治理舞弊十分重要,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其一,舞弊形成的动机。
任何一种行为,背后肯定有其动机。企业为什么会舞弊?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债务融资的需要。企业经常需要进行债务融资,但是我国金融机构设置了若干融资的门槛和条件,为了能够顺利融资,一些企业不得不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而“编制”财务报表。
获取更大价值的需要。IPO的盛宴、资本市场的高市盈率以及不死的上市壳体等等,对于很多经营者来说,都具有极强的诱惑。于是,一些尚未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不惜通过财务舞弊的手段,铤而走险,冒险上市。
逃税的需要。我国税负应该说是比较重的,因而不少中小企业通过财务造假,调节年度收入,来实现流转税年度间负担的调节,同时通过虚增费用或者通过所有者的税前分配达到少交或者不交所得税的目的。
满足受托经营下经营目标的需要。在一些面临较大业绩考核压力的股份制或上市企业中,企业经营者可能会通过财务舞弊的方式人为增加当期收益,以达到业绩考核要求,也可能通过财务舞弊人为降低当期收益,以调节企业业绩的年度间增长速度。
事实上,如果社会没有这些压力或者诱惑,经营者也不一定愿意进行风险颇大、十分繁琐的财务舞弊。社会上种种因素确实为不舞弊的企业设置了多重障碍,如果能够将税收负担降下来,如果金融机构或者资本融资不再设置若干业绩的门槛,企业财务舞弊的概率有可能大幅降低。
其二,舞弊行为的成本。
监管机构履行职责不到位也是财务舞弊多发的一个诱因。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能就是让舞弊的成本远大于收益,而如果舞弊的成本比收益小的多,则势必会形成舞弊成风的氛围。
我国的《会计法》明确了企业外部的法定财务监管者,也明确了查处财务舞弊案件时的法律责任,同时我国的《刑法》也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明确了舞弊的刑事责任。
作为专司全国会计核算监管的机构,财政部内设有专门的财务监管部门,相应的各地财政部门中也设置了类似机构,此外,证券监管机构中也内设有监管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职能部门。然而,目前舞弊案件如此之多,试问这些机构是否在认真履行职责?
目前我国在企业财务方面的监管职责早已明确,但问题是监管者不作为、监管处罚不到位。舞弊被查处的概率低,舞弊收益远大于成本,这对于目前舞弊案件频发,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笔者以为,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财务舞弊的发生,一方面是要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从制度上保证财务真实能够使企业获益;另一方面也要形成良好的监管氛围,让舞弊无处藏身、无利可得。只有双管齐下,方能从根本上治理财务舞弊,从而净化财会环境,造就良好的公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