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资产减值的财税处理差异(六)
添加日期:2014年07月25日
(四)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
1.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披露。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1)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本款信息应当按照资产类别予以披露。资产类别,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性质或者功能相似的资产。
(2)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本款信息应当按照资产类别予以披露。
(3)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2.关于重大资产减值的披露。(1)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导致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以及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单项资产的,应当披露该单项资产的性质。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还应披露该项资产所属的主要报告分部。
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应当披露:资产组的基本情况;资产组中所包括的各项资产于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情况。
(2)对于重大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资产(或者资产组,下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可收回金额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还应当披露估计其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以及该资产前期可收回金额也按照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情况下,前期所采用的折现率。
3.关于商誉的披露。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或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和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对于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的披露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当披露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不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应当披露:①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②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2)关于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当披露:①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②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③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另外,如果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不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额。如果商誉账面价值按照相同的关键假设分摊到上述多个资产组的,且分摊的商誉合计金额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并披露下列信息:①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合计。②采用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③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