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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07月10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已抵扣进项税的,发生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时,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借记有关资产、成本、费用、损失类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非正常损失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进项税转出。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已抵扣,该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时,要注意将货物及构成货物价值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分别进行转出,因为不同的项目进项税率不同,抵扣也不同。如果不能准确划分计算,则只能按照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进价+运价+保险费+其他杂费)计算进项税额的转出数,可能多转出进项税额。
  例:某广告公司为“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不含运费),经查是由于仓库管理员李某管理不善造成的,应由李某赔偿4000元。损失材料应转出进项税=10000×17%=1700(元)。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李某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11700
  假设该公司短缺的原材料是由于被盗造成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原材料应转出进项税=(10000-1000)×17%=1530(元),运输费应转出进项税=1000×11%=110(元),合计转出进项税1640元(1530+110)。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164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40
  借:管理费用6640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11640
  如果这批材料的购进价格和所含应税劳务因找不到相关发票而无法确定,则按照这批材料的账面实际成本转出进项税。应转出进项税=10000×17%=1700(元)。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业服务进项税转出。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主要由材料费、人工费、折旧费、制造费构成,其中人工费和折旧费无法抵扣进项税。如果按照在产品或产成品的实际成本计算转出进项税(包含人工费和折旧费),将多转出进项税。因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进项税额转出,关键在于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项目。也可以根据材料费所占产品成本的比率,按下列公式办理进项税额的转出金额,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在产品或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材料费比率×适用税率,材料费比率=(在产品或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人工成本-折旧费用)÷在产品或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例:某物流公司系“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因管理不善损毁一批产品,产品账面价值为10万元,当期生产总成本40万元,其中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价值为30万元(运输费用率为10%)。外购货物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价值(含运费)=100000×(300000÷400000)=75000(元),损失外购货物应转出进项税额=75000×(1-10%)×17%=11475(元),运输费用应转出进项税=75000×10%×11%=825(元)。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87300
  贷:产成品    7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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