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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扣缴义务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07月09日

“营改增”政策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本文拟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计算扣缴各项税费,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案例
  A国运输公司向我国境内B企业提供运输服务,A国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各项税款由A国公司承担。

分析
  1.2013年8月1日新一轮“营改增”改革启动以后,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暂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取消。B企业应按适用税率11%扣缴增值税。
  扣缴增值税=100÷(1+11%)×11%=9.91(万元)
  2.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计征率为1.25%。
  扣缴企业所得税=100÷(1+11%)×1.25%=1.13(万元)
  3.假定城建税税率和地方附加率共计10%
  扣缴附加税费=9.91×10%=0.99(万元)
  4.实际应支付给A国运输公司的税后款项为:100-9.91-1.13-0.99=87.97(万元)
  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运费并扣缴税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银行存款  87.97
  其他应付款——扣缴企业所得税  1.13
  其他应付款——扣缴附加税费  0.99
  其他应付款——扣缴增值税  9.91
  2.代缴税款
  借:其他应付款——扣缴企业所得税  1.13
  其他应付款——扣缴附加税费  0.99
  其他应付款——扣缴增值税  9.91
  贷:银行存款  12.03
  3.凭税收缴款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91
  贷:主营业务成本  9.91
  注:或在“主营业务成本”借方以红字冲回。
  如果合同价款不变,约定各项税款由B公司承担,则100万元为不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的价款,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应将其换算为含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费的销售额,公式为:销售额=100÷(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税费附加率)=102.41(万元)。
  应扣缴的增值税为11.27万元,附加税费为1.13万元,企业所得税为1.28万元。这时B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就变成了102.41万元,实际支付A国公司100万元,代支付税款13.68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1.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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