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申请减免税优惠注意操作细节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25日
某企业收到其全资子公司的税后利润1280万元,政策规定这笔税后利润可以免税。但该企业会计不知要向税务机关备案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经税务机关提醒,企业补办了相关备案手续。减税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操作过程中有一些具体规定,是一个技术活。笔者归纳减免税操作层面的几个细节,提醒纳税人注意。
减免类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明确,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审批时间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起始时间
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三)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资料报送
无论享受优惠的手续是审批还是备案,都需要企业准备相关的材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绝不是自己认为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有些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经营变化情况,如果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没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超过规定期限,就可能影响企业的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般情况下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如某企业技术转让符合免税优惠,但因技术转让未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无法出具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结果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求
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或是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而企业并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明确,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认定,做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为此,企业申请减免税,要知道是根据哪项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这项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如何认定和掌握等。同时,还要注意研究这些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外部的相关规定,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由科技部门、财税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