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淘宝网四种促销方式的核算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27日
【摘要】:淘宝商家为扩大销售、提升店铺知名度,会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具体有满就送、限时打折、搭配套餐及店铺优惠券等。本文对淘宝商家的这四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加以分析。
为增加销量、提升店铺知名度,淘宝店铺会采取各种促销方式,笔者拟对以下几种促销方式的核算做一分析。
一、满就送
“满就送”包括满就减、满就送礼及满就免邮费三种。
“满就减”包括直接减现金销售和打折销售两种形式,商家在使用“满就减”促销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淘宝商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收取的款项应通过“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科目进行核算。所以当商家使用“满就减”促销方式销售商品时,应按折后价格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满就送”包括送积分和送礼品两种形式。对于商家完成交易后赠送给买家的积分,应按每100积分换算为1元确认为递延收益。待买家使用积分时,第一种情况是兑换商品,按积分对应的价值,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淘宝商家在买家付款至支付宝中到确认收货这段时间内,并未收到货款,而且随同货物的风险未发生转移,所以只做发出商品处理,待交易完成后,将发出商品结转至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类科目中。所以应按兑换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第二种情况是兑换优惠券和抵用现金。买家使用积分时,按积分的价值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送礼品属于随主货物销售赠送从货物行为,赠送的礼品实为有偿赠送,在会计处理中从货物按成本价和相关税费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发出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满就免”中免的仅仅是邮费,按出售商品价格和相关税费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商家销售商品给予买家免邮优惠应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邮费”科目。
例1:某淘宝店铺为庆祝店铺开业三周年,开展“满就送”促销活动。一顾客购买一套售价234的衣服,邮费10元。具体有以下几种促销方式:
1. 购物满200元,店铺给予8折优惠:店铺的销售收入=234×80%/(1+17%)=160(元);销项税额=234×80%×17%/(1+17%)=27.2(元)。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197.2;贷:主营业务收入16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其他应付款——邮费10。
2. 顾客购物满200元,店铺奖励200积分值(100积分等于1元,积分不可兑换现金):店铺赠送的积分值=200/100=2(元);销售收入=234/(1+17%)-2=198(元);销项税额=198×17%=34(元)。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244;贷:主营业务收入19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其他应付款——邮费10,递延收益2。
3. 顾客购物满200元,店铺另行赠送价值50元的礼品,礼品的成本是30元:店铺销售收入=234/(1+17%)=200(元);销项税额=200×17%=34(元);赠品的销项税额=30×17%=5.1(元)。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244;贷:主营业务收入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其他应付款——邮费10。借:销售费用35.1;贷:发出商品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4. 顾客购物满200元,免邮费。出售货物比照上述第三种促销方式处理,免的邮费做如下会计处理:借:销售费用10;贷:其他应付款——邮费10。
二、限时打折
限时打折是淘宝网提供给卖家的一种店铺促销工具,卖家可以在自己的店铺中选择一定数量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以低于市场价进行促销活动。在限定时间内销售的商品,按实际收取的价款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等科目,按出售价格和相关税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代为收取的邮费贷记“其他应付款——邮费”科目。
付邮试用也可以归属于限时打折这类促销之中。付邮试用中邮费的支付额度一般为10元。对于商家申请付邮试用的商品,因为邮费固定为10元,所以会出现收取的邮费与实际支付给运输公司的邮费不一致的情况。在支付邮费给运输公司时,对于邮费的溢价应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邮费的折价应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对于付邮试用的商品,按成本价、相关税费以及邮费借记“销售费用”科目,按收取的邮费贷记“其他应付款——邮费”科目,按成本价贷记“发出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搭配套餐
搭配套餐是将几种商品结合在一起设置成套餐来销售,旨在让买家一次性购买更多商品。笔者认为,应该以搭配销售的商品的公允价值所占比重来分摊销售收入。
例2:某淘宝商铺为增加甲商品的销量,将其与热销的乙商品搭配销售,销售总价为351元,单独购买甲、乙商品的价格分别为400元和200元。
商铺的销售收入=351/(1+17%)=300(元);甲商品分摊的销售收入=300×400/(400+200)=200(元);乙商品分摊的销售收入=300×200/(400+200)=100(元);销项税额=300×17%=51(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300;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200、——乙商品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四、店铺优惠券
店铺优惠券是由淘宝卖家以虚拟电子现金券形式赠送给本店买家,买家凭借所获得的店铺优惠券在购买商品时,当消费的金额达到优惠券使用要求就可以抵扣的消费额度。笔者认为,商家发放店铺优惠券给买家时尚未形成现实的义务,所以暂不需要做会计处理。优惠券本身起着广告宣传的作用,应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在实际使用优惠券时,按收到的价款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科目,按优惠券面值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于过期未用的优惠券,不做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