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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亏的财会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04日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核算,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作为实际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账面净值应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例,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暴雨毁损机器设备一批,该批设备实际成本为20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8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元。该企业购入设备的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216

累计折旧 1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8

贷:固定资产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

同时,将减值准备产生的可抵扣的暂时性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 2 (8×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

 

批准处理后

借:其他应收款 10

营业外支出 206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16

 

纳税调整

税法上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均不作为计税依据,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减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万元。

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的纳税申报:

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16万元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税前扣除时一般须具备以下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固定资产盘点表;

4.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5.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6.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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