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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直营店的相关会计核算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4日

一、加盟费、保证金以及销售的核算

要加盟成功,必须给总部缴纳一定的加盟费、保证金,下面通过举例来说明加盟费、保证金的核算。

假设A服装企业总部在北京,在无锡有一加盟店铺,加盟合同签定了5年,缴纳加盟费18万元,履约保证金10万元。店铺的装修符合总部要求,店铺租金、人工费用由加盟店承担。

总部收到加盟费时: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预收账款-加盟费 180000

每月确认加盟费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加盟费? 1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0

收到加盟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无锡××加盟店 100000

北京总部与无锡加盟店之间,采用买断模式,给予加盟店两个月的账期,存货的风险由加盟店承担。

假设8月无锡加盟店进货55万元(不含税价格,按市场指导价销售可实现100万元)。当月无锡加盟店实现销售80万元(不含税价格)。当月支付给北京总部以前月份所欠货款65万元。

由于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加盟商;A服装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月初发出货物,总部于月底统一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无锡××加盟店 643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0

北京总部收到无锡加盟店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650000

贷:应收账款-无锡××加盟店 650000

加盟店的纳税问题,由加盟商在经营地自主纳税。

二、直营店费用如何核算

直营店可以是分公司,也可能是子公司。具体到直营店的有关费用核算方式,如果是子公司就需要单独建账,单独纳税;如果是分公司,就由总公司汇总纳税。

假设A服装企业在苏州有一个直营店,2012年租用的店面每月租金10万元(年初已一次性支付),人工费用5万元,建店之初的装修费用72万元分36个月摊销,每月摊销2万元。

直营店年初支付店铺租金时:

借:待摊费用-店铺租金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每月摊销店铺租金时:

借:销售费用-租赁费 100000

贷:待摊费用 100000

每月支付人工工资及社保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工资、养老保险等 5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00

摊销店铺装修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装修费用 2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用 20000

如果北京总部与苏州直营店采用总分机构核算方式,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动涉及的增值税,执行财税〔20129号文件,由总部统一协调。例如,8月份从总部进货20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00万元(不含税),假设对应的销售成本为162万元。

总部将服装送到直营店时,实际上只是存货从北京移到苏州而已,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苏州直营店收到进货时:

借:库存商品—××服装 2000000

贷:内部往来-总部 2000000

直营店确认收入时(假设收到现金等货币资金)

借:现金、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620000

贷:库存商品—苏州直营店××服装 1620000

期末“库存商品”的余额是没有实现销售的在库商品,每月应该进行盘点核对;“内部往来-总部”的余额表示欠总部的货款。

总部将服装移送到直营店时

借:内部往来—苏州直营店 2000000

贷:库存商品—总部苏州直营店 2000000

将资金转给北京总部时:

借:内部往来—总部 1620000

贷:银行存款 1620000

总部收到苏州直营店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620000

贷:内部往来—苏州直营店 1620000

总部与各直营店每月应该及时核对往来余额,并进行确认。

如果北京总部与苏州直营店采用母子公司核算方式,子公司由母公司100%控制。子公司既是流转税的纳税义务人,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个时候,母公司在将货物移送给子公司,总公司第一次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苏州直营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总部

苏州直营店购进存货: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总部

直营店实现销售时,需再一次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直营店再进行结转销售成本的处理。

会计期末,母子公司还需要根据《新会计准则33-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抵销内部销售。这里的抵销内部销售余额有两部分,一是已销售部分,假设总公司给子公司50万元货物(不含税),子公司实现销售100万元(不含税),那么合并报表时,两次收入确认就是150万元,需要抵销其中的50万元,真正的销售余额只有100万元;二是总公司实现了销售,子公司没能销售出去只是作为库存的部分。因为实质是库存商品在不同仓库之间流转,没能真正实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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