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用资产抵债的账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3年12月16日
下面以用“轿车抵顶工程款”为例介绍用资产抵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因建新厂欠施工单位一部分工程款、以单位的一辆已提足折旧的小轿车抵账,对方写了一个收条,没有履行其他的手续,以车抵账还需要双方完善哪些手续,会计业务如何处理?这项业务还需要缴纳什么税?
答:
1、会计处理
小轿车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抵账发生的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
抵账:
借:应付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或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
2、涉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贵公司以汽车抵债,汽车的所有权已转至施工单位,同时贵公司不用偿还债务,贵公司从施工单位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贵公司属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行为,即销售货物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该抵债协议,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贵公司以车抵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缴企业所得税。
3、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一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第二条规定,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因此,贵公司应向施工方提供《二手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证等。对方凭抵债协议,二手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证等资料办理车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