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下)
添加日期:2013年10月14日
(五)进口应税服务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案例7】广东省某技术开发企业从国外购进一项研发软件,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该软件关税完税价格为500 000元,进口关税50 000元,进口增值税33 000元。另外发生国内邮寄运费1 000元,开具非试点区的普通运费结算单据。以上费用以银行存款支付,电子元件已验收入库。
会计处理如下: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3 000+1 000×7%=33 07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50 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 070
贷:银行存款584 000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当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改变用途,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转出处理,适用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此种情况指的是原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才改变用途,销项税额不能形成,则原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作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为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项目不会再产生销项税额,所以购进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
【案例8】江苏省某有形动产租赁公司因化学用品储藏不当而损毁一台机器设备,该设备购入价格为200 000元,还未计提折旧,该设备无法再对外出租。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34 0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 0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
(一)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直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案例9】上海市某运输公司委托北京某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运送一车货物,事后收到该运输企业的普通发票,注明运输费用为8 000元,款项已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8 000
贷:银行存款8 000
(二)购进货物或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与其价款一并计入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货币资金”等账户。
【案例10】某交通运输企业为上海市一般纳税人,2012年8月份购入建筑工程项目用水泥一批,打算新盖一间车库,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 000元,税款1 700元,同时支付本单位后勤人员劳务费用50 000元,款项已付清。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 700
应付职工 薪酬 50 000
贷:银行存款61 700
(三)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地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故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四)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支付的税款直接计入相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