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会计实务

会计实务

应收票据账务巧处理

添加日期:2013年06月20日

应收票据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资产,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这种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票据是企业在未来时间收取款项的权利,是一种债券凭证。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商业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流动性强,持票人可将商业汇票提前贴现、背书转让或抵押。应收票据(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坏账的风险很小,同时比应收账款更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正由于这些特点,商业汇票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的经营结算之中,故企业在收取、持有、贴现或转让的时候应正确管理与核算应收票据。

收取时重点审核三项

某公司在一项业务中收取了若干张经过了多家公司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多次背书转让,汇票的粘单大小不一,格式不统一,银行预留印鉴不清楚等原因被银行拒付,后期经过层层追索,才收回款项,着实花费了不少精力,故在收取商业汇票时应重点审核以下三方面内容,避免后期由于汇票填制失误造成麻烦。

第一,审核收款人名称是否完全正确,是否是在有效期限内的票据。

第二,若收到的汇票为经过多手转让的票据,要注意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背书的银行预留印鉴是否清晰、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是否一致。

第三,经过多手背书转让的汇票粘单是否有压缝章,粘单后的第一背书人应该与盖压缝章的背书人一致。

票据持有期间的管理

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应在资产类“应收票据”账户核算,同时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票号、出票人、收款人、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到期日、背书人名称、收款日、收款金额、转让日期等重要信息。

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如下:第一,收到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若收到的为带息票据,可在月末或季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第二,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如:某上市公司于41日将21日开出的面值为100000元、年利率8%51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0%,则贴现息和贴现所得计算如下:带息票据到期值=100000×(1+8%×90/360)=102000()贴现息=102000×10%×30/360=850()贴现所得=102000-850=101150()借:银行存款101105贷:应收票据100000财务费用1150若该票据为不带息票据,则票据到期值=100000()贴现息=100000×10%×30/360=833()贴现所得=100000-833=99167()借:银行存款99167财务费用833贷:应收票据100000应收票据贴现分为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两种。对于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应通过分析与该应收票据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若风险报酬已经转移,企业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因应收票据贴现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若风险报酬未发生转移,企业不应该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一项负债。对于不 负追索权的贴现,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应收票据转让的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物资采购等)、“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该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并在备查簿中记录,带息票据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包含的利息在备查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款项时冲减“财务费用”。

商业汇票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流动性强、风险小、信誉好、承兑方便等优点,已经成为企业间结算的重要手段,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特点制造虚假票据或虚假交易,给企业或银行带来不好的影响,故无论对应收票据的实物管理还是账务处理都应该认真对待,依法处理。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247576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