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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固定资产,能否变更预计净残值?

添加日期:2013年04月23日

问:已经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固定资产,能否变更预计净残值?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因此,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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