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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如何处理

添加日期:2013年03月04日

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15号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规定,筹办费(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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