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汇总
添加日期:2014年01月15日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主要集中于3个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覆盖3类劳务和34类产品
1.3类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劳务和污泥处理劳务。
2.34类产品:有机肥料,再生水,胶粉,建筑材料,电力,各类化工产品等。
实行5种优惠方式
1.免征增值税。包括有机肥料、再生水等6类产品和污水处理劳务等3类劳务。
2.即征即退100%增值税。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等12类产品。
3.即征即退80%增值税。主要指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板材、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和箱板纸等产品。
4.即征即退50%增值税。包括风电、污泥微生物蛋白、再生塑料制品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14类产品。
5.先征后退增值税。主要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增值税免退与先征后退有区别
适用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对纳税人的增值税直接免予征收。
适用即征即退一定比例增值税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纳税人先按税法规定缴纳应缴税款,税务机关即时按照规定比例退还给纳税人,时间较短,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适用先征后退增值税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驻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后,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退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程序严格,时间较长,退税机关为财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