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按简易办法计税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添加日期:2013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 (含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那么,“营改增”以后,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上述优惠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可见,“营改增”以后,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前提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并非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营改增”后,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纳税人,不可享受“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暂免征增值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