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国家扶持电商出口 将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添加日期:2013年08月30日
8月29日,商务部网站发布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于近日下发。《通知》转发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支持政策,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下发《意见》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近年来我国迅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模式下,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的实际问题,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中的具体支持政策包括对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以及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意见》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进行定义,并对有关工作做了补充说明,指出目前企业对出口主要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仍按现行有关贸易政策执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有关政策另行研究。
商务部外贸司、电子商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目前,电子商务出口大量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因此,这部分出口无法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与统计。新型监管模式建立后,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同时,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按现行体制,出口企业应在产地对法检商品进行报检,并交纳一定费用。电子商务出口的商品具有来源地广泛、批次多、批量小、单件金额低等特点,很难按要求在产地进行报检。检验监管模式建立后,将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目前,由于电子商务出口尚未列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与统计,海关系统的报关主体为邮政或快递公司,外汇管理部门无法确认贸易和货物流的真实性,出口企业难以进行外汇核销和货款收付。《意见》出台后,将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目前,我国银行业与国际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力度不够,加上支付企业国际化程度较低,导致本土支付企业的跨境结算服务能力较弱,尚未被海外买家普遍采用,有国际影响力的本土支付服务企业极少。新政策下,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可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同时将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五是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目前,由于海关、检验检疫和收付汇等环节无法正常办理手续,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然也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不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意见》出台后,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于近期制订并公布。
六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部分企业在电子商务出口中不重视商业诚信,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欺诈等违法行为,损害我国企业声誉,也对我国产品国际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同时,相关法规、标准和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执法部门对上述行为的应对办法不多,行之有效的信用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亟待建立。《意见》出台后,将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以不断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据了解,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