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企业债券投资所得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添加日期:2013年07月25日
债券是发债人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票面标的面额、利率、偿还期等给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债券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因其安全性好、收益高、流动性强的特点,受到投资者普遍青睐。不少企业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会选择将资金投向债券市场。不过,对于企业的债券投资收益,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要分情况对哪些债券利息收入免税或减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对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下称公式一)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定期免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定期减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让债券所得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国债转让收入根据36号公告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至于转让国债收入实现日期的确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前述公式一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转让国债收益(损失)。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成本,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成本,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其他债券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转让公司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铁路建设债券,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全额并计应税收入。同时,对购入债券的成本应全额扣除。而企业持有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对其未到期转让的应收利息处理,财税[2011]76号文件和财税[2011]99号文件通知均未予明确,因此,在转让这两种债券时,应将企业持有债券期间的利息并入债券转让所得额申报纳税
实例说明
自2009年以来,某纸业有限公司为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率,投资购买了几种类债券:
①2009年4月13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认购某地方政府发行的2009年债券,票面金额合计5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为1.7%,付息日期为每年4月13日;2011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利息收入0.85万元,并于同年10月22日将该债券转让,转让价合计51.1万元。
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11]76号文件规定,公司在2011年4月13日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0.85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转让地方政府债券业务,应确认的债券投资成本为50万元,转让收入51.1万元,且公司在2011年4月14日至10月22日间的应收利息,也应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故转让地方政府债券所得为1.1万元,应申报纳税。
②2010年5月23日,公司以100.3万元在沪市购买1万手某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100万元),起息日为2010年4月22日,每年4月22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3.01%。2011年3月17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05.6万元。
税务处理:在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该公司购买国债的成本为100.3万元,对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根据36号公告,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公司在国债转让时实际持有天数为300天(2010年5月23日至2011年3月16日止),根据公式一计算国债利息收入为:100(万元)×(3.01%÷365)×300=2.47(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税。公司国债转让所得为:105.6-2.47-100.3=2.83(万元),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③2011年10月14日,该公司向承销商认购20年期铁路建设债券15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6%,付息日期为每年10月13日。
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11]99号文件规定,对公司在以后年度按规定从发行主体收取的债利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发生将持有债券转让的,应将转让收入扣除债券投资成本(150万元)后的余额,作为铁路建设债券投资收益或损失,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④2011年8月18日,通过网上认购方式,公司认购某企业2011年第一期债券200万元,期限为两年,票面年利率5.48%,付息日期为每年8月18日。
税务处理:公司每年收到发行者的债券利息时,应按规定并计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转让的,应将转让收入扣除投资成本(200万元)后的余额,作为债券投资的收益或损失,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