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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鲜猪肉批发零售的企业能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添加日期:2013年04月23日

问:从事生鲜猪肉批发、零售的企业,将猪肉卖给肉类加工厂,能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规定,自201210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同时规定纳税人既销售文件所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内容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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