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汇总申报表填报方法
添加日期:2014年01月20日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公告第21号附表9,以下简称附表9)如何填报,现以《生产经营所得个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一文的案例作相关填报说明,供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参考。
一、附表9适用范围
附表9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公告第21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公告第21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使用附表9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例如,上例陈某2013年除取得饭店经营102.2万元所得外,还从2013年1月起在邻县承包了一家宾馆,承包协议明确经营成果归陈某所有,取得经营所得18万元,并在当地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收。陈某选择在其户籍所在地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填报说明如下:
第一行“汇缴地”所得为陈某经营饭店所得102.2万元;
第二行“其他”所得为承包邻县某宾馆所得18万元;
第七行“合计”为102.2+18=120.2(万元);
第八行“应调增的投资者减除费用”为0.35×12=4.2(万元),为陈某在邻县申报纳税时被扣除的生计费用;
第九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24.4万元;
第十二行“应纳税额”为124.4×35%-1.475=42.065(万元);
第十三行“本企业经营所得占各企业经营所得总额的比重”为102.2÷124.4=82.15%;
第十四行“本企业应纳税额”为42.065×82.15%=34.556398(万元);
第十八行“应补(退)税额”为34.556398-34.295=0.261398(万元)。
其他栏目根据填表说明分别填报(具体见表格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