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税总明确8省市“营改增”后纳税申报事项
添加日期:2013年06月20日
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省市纳税申报事项进行了调整,并下发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8省市)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作了详细规定。
《公告》明确,试点8省市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之日税款所属期起,其所辖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公告》指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公告》还规定,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包括: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公告》强调,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试点8省市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解读时表示,“营改增”试点启动后,将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不改主表格式,通过重新设计、调整或增加附表的方式,实现“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不影响地方收入。二是按销项税额比例划分应纳税额的方法,实现会统部门的税款分别开票、分别入库 需要。三是调整的内容充分满足“营改增”业务申报的实际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还强调,试点地区原有和新增的增值税纳税人均按本《公告》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未实施试点地区的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