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汇算清缴中税法与会计账务处理差异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18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般采用间接计算法,即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与税收法规规定的项目范围不一致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扣除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应予以调整的金额。
项目范围不一致的调整及其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会计与税收项目范围不一致主要有七大项,并据此分别计算“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下面以减计收入为例,说明会计与税收项目范围不一致引起的调整及其账务处理。
减计收入,是间接税收优惠。对企业某些项目的收入减按一定的比例计入收入总额,而对其成本则正常扣除,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在这些项目上的税收负担,还可以减少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2013年,某公司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0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损失、税金等允许扣除的费用为8000万元。假设该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该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0×90%-8000)×25%=2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0。
会计上将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而税法规定可按收入的10%减计,这是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所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属国家法定减免的可不作账务处理,而直接将税前利润变成税后利润。汇算清缴的结果不管是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减免的所得税体现为增加企业的税后留利。但须注意,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则应该将减免税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
扣除标准不一致引起的调整及其账务处理
对于非暂时性差异一般有违反税收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等13项。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税调整。对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赞助支出等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而多提折旧属时间性差异等,在汇算清缴时一般只作纳税调整,不作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