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和处置的纳税调整
添加日期:2014年01月22日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和处置时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此处所指的账面余额具体包括初始投资成本以及损益调整金额。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处置产生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同时,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规定,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当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纳税调整金额:
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
企业在处置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期,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
(1)企业按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因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当期应交所得税。按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当期转回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当期转回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特别提示: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