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对外投资损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01月06日
源潇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初与他人合作投资成立甲、乙两个子公司,分别占甲公司股权25%,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占乙公司股权40%,对其具有重大影响。源潇公司2012年生产经营利润80万元(无其他应调整事项)。甲公司2012年可分配利润40万元,暂无利润分配方案,但在2012年12月,宣布分派2011年利润32万元(源潇公司可分得8万元)尚未支付。乙公司2012年亏损65万元。源潇公司2012年利润总额的计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应注意如下事项。
投资收益及本年利润的计算
(一)源潇公司对甲公司的投资虽高于20%,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按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不随被投资企业权益的增减而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日,投资方才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甲公司2012年利润尚未宣布分配,不作增加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但甲公司宣告分派2011年利润时,不管是否实际支付,均应增加投资收益并作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股利 8
贷:投资收益 8
(二)源潇公司占乙公司股权40%且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应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即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投资损益,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乙公司2012年亏损65万元,源潇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2012年12月31日)按出资比例作相应减少投资收益26万元(65×40%)的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26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6
(三)经以上计算后,源潇公司2012年投资收益为-18万元(8-26),本年利润总额应为62万元(80+8-26)。
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及计算
(一)取得对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免税收入
不管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投资方应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当日确定收入的实现。同时,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都应作纳税调整减少。
因此,计算源潇公司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取得的甲公司投资收益8万元应作纳税调整减少。
(二)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不得在投资方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这是因为在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间,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作收入处理,所以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按权益法核算时,源潇公司按比例应分担的乙公司经营亏损26万元,已计入2012年的损益,减少了本年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该项损失支出26万元作纳税调整增加。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利润62万元+纳税调增26万元-纳税调减8万元=80(万元)。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制
(一)先填写纳税申报表的附表。
1.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①在第一行第七列“会计投资损益”填入8万元(甲公司投资收益增加额);
②在第一行第八列“税收确认的股息收入”的“免税收入”栏填入8万元(免税的甲公司投资收益);③在第二行第七列“会计投资损益”填入-26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对乙公司投资损失)。
2.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三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入8万元(免税的甲公司投资收益)。
3.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①第七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在第三列“调增金额”填入26万元(对乙公司投资损失);
②第十五行“14.免税收入”:在第四列“调减金额”填入8万元。
(二)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1.第九行“投资收益”:填入-18万元,即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损益相抵后的数额(8-26)计算填报;
2.第十四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入26万元;
3.第十七行“免税收入”:填入-8万元。由此形成第十五行“纳税调整减少额”-8万元;
4.最后形成第二十三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以及第二十五行的“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投资方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但应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投资合同或协议书,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办理上年的纳税申报和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取得税务机关填发的备案受理回执。
投资损益的会计、税务处理原则
假设本案例中,乙公司2012年可分配利润是65万元,按权益法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源潇公司则在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26万元,在税收上作纳税调整减少26万元。其会计分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制,与上述投资亏损业务做反向操作即可。
对外投资收益或损失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总的原则是:权益法核算的,在每年底(资产负债表日)按在被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核算投资收益或亏损,分别作利润增加或减少的会计处理;在税收上相应作减少或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被投资企业宣告或实际分派利润时,会计上作利润增加处理;税收上按免税收入作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不论何种核算方法,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间的亏损在投资方不作会计处理,更不得用投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