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存货的纳税处理与财税处理差异(二)
添加日期:2013年12月12日
存货的其他税收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二)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该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可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一)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1.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针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的情况,属于合理损耗的部分应计入采购成本,而应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则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在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2.外购存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自制存货的初始计量
自制存货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指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组成。
基于成本项目的差异分析
从成本项目的角度来分析,存货的财税处理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直接材料。《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材料成本的计价一致,无差异。
2.制造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制造费用的计价一致,无差异。
3.借款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这一标准作出了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