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营改增”后广告公司税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3年11月20日
“营改增”试点后,鉴于广告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较大,对广告业纳税人作了专门的征收规定,对娱乐业纳税人仍维持原规定不变。
某广告公司A,2013年8月完成一项100万元的广告业务,并向广告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支付给广告发布者B公司发布费30万元,支付给C广告公司发布费5万元。那么,该广告公司该如何计算A公司的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A广告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6603.77元(1000000÷1.06×6%)。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B收取发布费后,开具给A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6981.13元(300000÷1.06×6%)。
C广告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自己无法直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取得C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456.31元(50000÷1.03×3%)。
经计算,A广告公司本月应缴增值税38166.33元(56603.77-16981.13-1456.31)。
提醒注意:(1)如果C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C已缴纳的增值税,无法作为A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A应缴的增值税为39622.64元(56603.77-16981.13)。(2)如果C也是一般纳税人,则C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为2830.19元(50000÷1.06×6%),A应缴增值税为36792.45元(56603.77-16981.13-2830.19)。(3)如果本案例中,A是小规模纳税人,则A应缴增值税为29126.21元(1000000÷1.03×3%),从B与C取得的发票,都可以是普通发票,因为不涉及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
A广告公司本月收讫广告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0万元,取得广告发布者B开具的价税合计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C广告公司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65万元(100-30-5)。应缴文化事业费=650000×3%=19500(元)。
提醒注意:(1)C公司提供的无论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自己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A都可以在计算计费销售额时,作为减除价款的依据,以65万元为计费销售额,计缴文化事业建设费。(2)如果C提供给A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发票以外的其他凭证),则A的计费销售额就为70万元(100-30)。(3)如果A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取得了B和C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费销售额仍然为65万元(100-30-5),这与A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