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上)
添加日期:2013年10月29日
“营改增”试点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改增”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按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缴纳税款,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征收办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此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试点改革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
小规模纳税人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销售额为向购货方收取的价款及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销售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换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企业按应收或实际收到的价税合计,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账户;按照规定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
【案例1】天津市某小型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年销售额为400万元,符合“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规定。2013年1月,该咨询服务公司向A公司某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咨询,共收取价款合计10 300元,该款项已结清并存入银行。由于该价款为含税销售额,故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10 300÷(1+3%)×3%]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按应付或实际付出的价税合计,借记“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账户。
【案例2】湖北省某小型物流辅助服务公司年销售额为4 500 000元,符合“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规定。2012年12月,该物流辅助服务公司购进一批搬运现场易耗品,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款项已以银行存款支付。由于该小型物流辅助服务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故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17 000
贷:银行存款117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