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的自用小车能否用于进项抵扣
添加日期:2013年04月25日
问:运输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自用小车,能否用于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因此,运输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小车不得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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