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转让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汽车需要补缴车辆购置税吗
添加日期:2013年04月16日
问:留学归国人员回国时购买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小汽车,现在要将该车转让给其亲属,请问还需要补缴车辆购置税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第27号令】第九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所以,转让使用年限不到10年的国产小汽车,应补缴的车购税,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税率;若使用年限超过10年,不需要补缴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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