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新能源开发企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3年04月01日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能源开发企业,主要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为主,因贡献突出,2012年12月底获得100多万元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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