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3年03月14日
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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