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住房公积金超标部分需要缴纳个税
添加日期:2013年02月19日
问:一些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借公积金免缴个税之机,突破公积金缴存上限,提高本单位职工的福利。请问,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相关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条例的规定上可看出,住房公积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但可以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但这种扣除又是有相应的规定性条件。
在具体政策操作流程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着“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两条红线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