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存货

存货

举例说明新旧会计准则中存货的变化(之一)举例说明新旧会计准则中存货的变化(之一)

添加日期:2014年01月18日

一、准则的使用范围

新的存货准则不涉及消耗性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

原有的存货准则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核算计量。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存货成本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进行核算计量。新的存货准则将收获后的农产品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纳入存货核算范围。农产品在种植养殖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进行核算计量,当收获后农产品就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确定。

二、存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

新准则中存货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旧准则中存货定义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两者包括的内容一致,只是新的存货定义更为简洁和明了。存货确认的条件仍然是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7941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