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说明新旧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之二)
添加日期:2014年01月18日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及处置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处理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值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这一点与旧准则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如果涉及到商誉的,在计提减值准备时首先要调整商誉的价值,商誉价值减为零后在计提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处理,对于其他新准则核算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例: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本的20%,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在取得该项投资时,甲公司确认了200万元的商誉,根据相关资料分析得知,该长期股权投资目前的可收回金额为2480万元。
则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得知,该项投资发生减值损失520万元,冲减初始投子时的商誉200万元,企业还需计提减值准备320万元。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520
贷:商誉2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320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将原已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即按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按转让该项投资的比例一并转入当期损益。这一处理原则与旧准则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原准则要求将其由“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新准则要求将其转为“投资收益”。
四、披露内容有变化:
原准则规定:应披露以下事项
1、当其发生的投资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4、投资的计价方法;
5、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新准规定,应披露以下事项:
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合计金额。
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