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两部门公布支持物流业发展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添加日期:2020年03月2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5日发布公告,介绍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公告还规定了减税政策适用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和仓储设施用地的范围。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纳税人享受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7696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