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两部门公布支持物流业发展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添加日期:2020年03月2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5日发布公告,介绍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公告还规定了减税政策适用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和仓储设施用地的范围。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纳税人享受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公告还规定了减税政策适用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和仓储设施用地的范围。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纳税人享受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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