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的会计处理
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非接触式”出口退税服务
添加日期:2020年02月25日
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非接触式”申报、“非接触式”审核、“非接触式”调查评估等征管服务措施,切实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确保疫情防控和助力稳外贸工作协同有序推进。
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通知》指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可“容缺办理”。即疫情期间,纳税人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再补报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纳税人还可选择申报时一并提交影像化资料,事后不再补报纸质资料。
为确保疫情期间及时办理出口退税,《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非接触式”审核的工作要求:即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审核无问题的,即可办理相关退税事项。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即可办理。
在“非接触式”调查评估方面,《通知》明确,对于确需调查评估的退税业务,税务机关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等“非接触式”手段评估,避免实地核查、当面约谈等“接触式”评估。经“非接触式”评估排除疑点的,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免)税。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退(免)税事项办理情况,《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办结退(免)税事项后,要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的,可联系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通知》指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可“容缺办理”。即疫情期间,纳税人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再补报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纳税人还可选择申报时一并提交影像化资料,事后不再补报纸质资料。
为确保疫情期间及时办理出口退税,《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非接触式”审核的工作要求:即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审核无问题的,即可办理相关退税事项。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即可办理。
在“非接触式”调查评估方面,《通知》明确,对于确需调查评估的退税业务,税务机关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等“非接触式”手段评估,避免实地核查、当面约谈等“接触式”评估。经“非接触式”评估排除疑点的,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免)税。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退(免)税事项办理情况,《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办结退(免)税事项后,要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的,可联系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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