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预付卡管理办法能否做到令行禁止?(下)
添加日期:2013年01月23日
李老师:《办法》还规定,发卡企业将20%~40%的预付卡预收资金,交由商业银行存管,这样,既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又能防止其滥用预收资金。此外,《办法》还设定了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的经营负担。
许亮:这个规定好,既可以保证单用途卡预收资金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兑付风险,又可以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降低预收资金风险。除此之外,不知管理机构对企业发卡以后有没有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李老师:当然有了,《办法》要求,发卡企业需按季度向主管机构上报企业发卡情况及余额情况,确保数据及时、准确,为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存管额度变动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系统将自动对发卡企业进行催报,并对上报数据进行分析监测,以实现对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实时监督。
许亮:这些措施制定的是比较完善的,但发卡单位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呢?
李老师:《办法》明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许亮:李老师,说到这里,我突然想起了一个问题,我现在钱包里有各种各样的卡,如:购物卡、交通卡、健身卡等,这些卡的销售和购买,都应该执行《办法》吗?
李老师:不是的,对于商业预付卡的界定,商务部曾与多家企业进行沟通,最终将六类企业的预付卡排除在外,分别是从事公共事业类、文化类、体育类、教育类、旅游类和娱乐类的企业。这意味着公交卡、书店卡、健身卡、KTV卡以及游戏卡等都不适用新规。我已经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完了,听完以后,你有什么感觉和建议吗?
许亮:作为一个消费者,我听完您关于《办法》的介绍,就像吃了一颗定心丸,我们以后在购买和使用商业预付卡会放心了许多,但还是有些看法,请您帮我解释一下吧?比如:发卡单位如果违规,仅罚款1~3万,这是不是太轻了?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特别是对于大型零售企业而言,与预付卡带来的巨大收益相比,这样的惩罚力度实在过轻。违规成本过低极易导致这些企业无视新规规定。所以我认为,对这些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罚他个倾家荡产才好。
李老师:靠严厉的处罚也许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实践证明,用经济惩罚手段管理经济有时候并不是最有效的一种方法,闹不好反会起副作用,再说,把企业都罚垮了,恐怕也不是管理层的初衷。
许亮:现在发卡和购卡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发卡机构任意开具非法发票、而购卡企业利用发票虚列成本逃避税收,这些违法行为为什么在《办法》中没有涉及到呢?
李老师:你反映的问题确实比较普遍和突出,但购物卡的存在和企业违法违纪并不是因果关系。因为预付卡所涉及的问题并不是在于卡的本身,完善储值卡业务是个系统工程,需要财税、工商、银行等多个部门的配合。比如当前发卡人根据购卡人要求随意开具发票、通过税前列支购卡成本偷逃税款等破坏税收管理秩序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坚决查处在售卡环节开具虚假内容发票、购卡成本在税前列支等行为。
许亮:除了乱开发票问题以外,购物卡还存在比较严重的公款消费和收受预付卡的行贿受贿现象,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李老师:你说的这些确实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问题,它助长了不正之风,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温家宝总理曾明确强调,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行为;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处理。我认为这次《办法》的出台,就是对温总理此项要求的具体落实。
许亮:您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了,《办法》的实施,增加了利用购物卡行受贿的成本和难度,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基于反腐败的目的。
李老师:当然,我们不能把《办法》的反腐作用过于夸大,制度的建设与创新才是最根本的反腐之策。这里的制度建设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预防腐败的制度,对官员权力加以严格约束;二是查处、惩治腐败的制度,保证每一个有腐败行为的人都将受到惩处。除了完善制度性以外,纪委、监察、预防腐败局等部门,都需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大查处收卡受贿工作力度,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作用,才能使商业预付卡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