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更便捷
添加日期:2018年06月30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就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做出相关规定,涉及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最高开票限额及发票数量等内容,为下级税务机关实际操作做出指引,除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外,其他地区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29号公告规定,当纳税人符合第一条三款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其中,办税人员实名认证为关键要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规定,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对此,办税人员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网上办税(部分省市),做好实名采集工作,节省后续办税时间及手续。
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办理流程,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在此,笔者提醒纳税人,在资料齐全的条件下,以上事项可一次办结。需特别注意的是,专用设备要提前到服务机构购买。
出于税务风险防控的考虑,29号公告第三条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做出了限制。对此,建议纳税人应及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发布的相关通知。可根据实际需求,后续提出发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申请,部分省市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瑞安市国税局)
29号公告规定,当纳税人符合第一条三款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其中,办税人员实名认证为关键要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规定,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对此,办税人员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网上办税(部分省市),做好实名采集工作,节省后续办税时间及手续。
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办理流程,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在此,笔者提醒纳税人,在资料齐全的条件下,以上事项可一次办结。需特别注意的是,专用设备要提前到服务机构购买。
出于税务风险防控的考虑,29号公告第三条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做出了限制。对此,建议纳税人应及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发布的相关通知。可根据实际需求,后续提出发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申请,部分省市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瑞安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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