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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意见建议

添加日期:2018年06月28日

  目前,我国对于自然人征管涉及的问题通常比照法人的处理办法,但因其特殊性,往往限制了基层税务人员的处理方法,为实际工作带来不便。以北京市昌平区地税局近期承接的存量房交易税款追征工作为例,尽管最终追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与自然人纳税人的接触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此看出,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建设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任重道远。
  一、当前自然人税收征管的主要问题
  一是自然人自主纳税意识薄弱,税务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征管模式。长期以来,我国自然人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直接接触机会十分有限。自然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存在不信任的情况。同时,自然人纳税人具有数量庞大、税源分散、流动性强、收入来源多元化等特点,不同于企业纳税人易于管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多采取粗放式管理。
  二是自然人税收管辖不明确,易出现管辖分歧。此次二手房追征工作,出现卖方将房产出售后离开房产所在地跨区、跨省追征情况。在与此类自然人纳税人联系时,原有信息无效,新的联系方式又无法获取,追征工作一度陷入停滞状态。由房产所在地地税部门向跨区域的买卖双方实施税款追缴行为,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角度分析都存在诸多不便。买卖双方的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税务部门是否有管辖权,能否行使二手房税款追缴的权力,需要从实际出发,明确自然人的税收管辖权。
  三是情报收集机制不健全,涉税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原则上规定税务部门应当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但就如何获取其涉税信息,其途径、方式都未作明确规定。当前,税务部门内部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独立的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档案。此外,税务部门与公安、海关、工商等单位之间合作交流较少,缺乏有效沟通,这些均导致自然人涉税信息不准确、不全面。
  四是税收法治地位弱化,缺乏相关法律制度保障。我国税收法律无论是对自然人纳税人征管的具体流程,还是强制执行措施都没有明确规定,地方税务部门亦没有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目前,《征管法》强制执行措施仅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为进一步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基层通常不会对自然人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意见建议
  一是培养纳税人自主纳税意识,提升自然人纳税遵从度。首先,基层税务机关应依托传统媒体、新媒体加强诚信纳税宣传,如利用微博、微信和直播平台,营造良好的自主纳税氛围。其次,通过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强力制约。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将纳税失信行为记录在档,限制其投资、贷款、出行、消费和教育等一系列社会行为。最后,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义务,通过相关激励机制和惩戒措施,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是健全内部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实时掌握纳税人动态。税务机关内部设立自然人税收征管信息平台,主要涉及自然人个人基本信息采集、纳税申报、财产与收入登记等数据。利用此平台对自然人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实时掌握,避免出现自然人由于信息不对等发生少缴和偷逃税情况。联系第三方(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人信息平台,使信息更加全面、准确。
  三是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进一步细化税收管辖权 。明确自然人纳税人税收管辖权,改变以往跟从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管辖权现状。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上述自然人征管信息平台,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创建属于自然人纳税人的唯一税务档案。在掌握自然人纳税人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可与社保账号、金融账号相关联,方便税务机关对其变化信息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细化自然人税收管辖权。
  四是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增强税收法治地位。首先明确自然人纳税人主体地位。在高阶层立法中明确自然人纳税人是纳税主体的组成部分。其次明确相关部门的协助义务。借助全国性立法,明确未按规定履行协助义务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加大惩戒力度,利用强制性增强可操作性。最后赋予税务部门更多的执法权限。扩大税务部门的税收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明确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适用税收保全及税收强制措施,逐步跟进自然人纳税人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具体流程,制定实施细则。
  五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开启全程网上办工作。进一步推进“互联网+税务”,多渠道、多层级获取自然人户籍、收入、房产和社会保障等综合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创新数据分析方法,扩大税务“全程网上办”范围。利用电子税务局、税务局官网、微信及APP应用,开启一体化网上办税模式,同时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走马路”,切实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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