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A级纳税人应注意避免增值税连续零申报
添加日期:2018年06月16日
目前,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从税收服务拓展至投资、金融、贸易和环保等18个领域,具体涵盖了项目审批、税收服务、财政资金使用、商务服务、进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和融资等41个项目。由于含金量越来越高,成为A级纳税人会给企业对外签单、融资、税务服务等方面带来极大便利,并赢得更多的机会和实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纳税人因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其中,非正常原因指除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如: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月、2月、3月都有期末留抵,应纳税额为零,属于在一个评价年度内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情况,又不属于正常原因的,在2018年度将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月、3月、5月、7月、9月、10月都存在期末留抵,应纳税额为零,其他月份均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属于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累计6个月零申报情况,不属于正常原因的,在2018年度也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
可见,要想成为A级纳税人,首先要管理好增值税,管理好每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理论上而言,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是确定的,但在实务操作中,我国税法采取抵扣制,抵扣凭证取得的时间和集中度将影响各期增值税的缴纳情况。下面以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为例,说明如何管理各期的增值税,使得各期增值税税负不突增或突减,用以平衡各期增值税,包括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管理。
销项税额管理
(1)企业应按照提供的应税行为,准确适用税率,避免出现错用税率造成少缴税被查补税款和滞纳金,或多缴税款的风险。
(2)企业应准确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以1个月为纳税期的,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增值税。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避免少缴税款的风险。
(3)企业对外提供应税行为,通常与经销商等下游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上,大致已确定了销售额与销项税额。此时,调整各期销项税额在实务中并不可行,可能将导致多缴税、少缴税或虚开发票的风险。
如,M企业发现5月应缴增值税为0元,存在期末留抵税额1万元。M公司在3月、4月也未缴纳增值税。为避免连续3个月零申报,准备在5月31日开具一张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1.6万元的发票,在次月时再开具红字发票。由于5月31日这张发票并无经济业务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进项税额管理
(1)企业应采用能抵尽抵的原则取得扣税凭证,以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从上游供应商处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应向一般纳税人处采购。选择供应商,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不能仅比较价税合计金额,而应比较不含税价格,选择不含税价格低的供应商。
(2)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查询发票单位名称、税号,业务内容等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避免取得不合规发票。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时,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及时处理。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都有抵扣期限的限制,企业取得该项凭据时,可先入账、但不进行认证,根据当期销项税额的情况,确定认证发票的数额,进而调整各期的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平台进行确认。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行费发票、过桥(闸)费发票和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证明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没有限定。实务操作中,通常在年度内入账、入账时进行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
①取得专用发票等需认证的扣税凭证时:
借: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②根据当期销项税额情况,认证相关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③期末“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应与企业尚未认证的扣税凭证反映的税额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纳税人因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其中,非正常原因指除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如: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月、2月、3月都有期末留抵,应纳税额为零,属于在一个评价年度内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情况,又不属于正常原因的,在2018年度将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月、3月、5月、7月、9月、10月都存在期末留抵,应纳税额为零,其他月份均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属于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累计6个月零申报情况,不属于正常原因的,在2018年度也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
可见,要想成为A级纳税人,首先要管理好增值税,管理好每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理论上而言,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是确定的,但在实务操作中,我国税法采取抵扣制,抵扣凭证取得的时间和集中度将影响各期增值税的缴纳情况。下面以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为例,说明如何管理各期的增值税,使得各期增值税税负不突增或突减,用以平衡各期增值税,包括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管理。
销项税额管理
(1)企业应按照提供的应税行为,准确适用税率,避免出现错用税率造成少缴税被查补税款和滞纳金,或多缴税款的风险。
(2)企业应准确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以1个月为纳税期的,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增值税。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避免少缴税款的风险。
(3)企业对外提供应税行为,通常与经销商等下游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上,大致已确定了销售额与销项税额。此时,调整各期销项税额在实务中并不可行,可能将导致多缴税、少缴税或虚开发票的风险。
如,M企业发现5月应缴增值税为0元,存在期末留抵税额1万元。M公司在3月、4月也未缴纳增值税。为避免连续3个月零申报,准备在5月31日开具一张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1.6万元的发票,在次月时再开具红字发票。由于5月31日这张发票并无经济业务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进项税额管理
(1)企业应采用能抵尽抵的原则取得扣税凭证,以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从上游供应商处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应向一般纳税人处采购。选择供应商,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不能仅比较价税合计金额,而应比较不含税价格,选择不含税价格低的供应商。
(2)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查询发票单位名称、税号,业务内容等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避免取得不合规发票。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时,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及时处理。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都有抵扣期限的限制,企业取得该项凭据时,可先入账、但不进行认证,根据当期销项税额的情况,确定认证发票的数额,进而调整各期的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平台进行确认。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行费发票、过桥(闸)费发票和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证明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没有限定。实务操作中,通常在年度内入账、入账时进行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
①取得专用发票等需认证的扣税凭证时:
借: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②根据当期销项税额情况,认证相关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③期末“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应与企业尚未认证的扣税凭证反映的税额一致。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