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百项精简优化 新预缴申报表改哪儿了
添加日期:2018年06月08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工作安排,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修订后的申报表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原申报表表单内容进行了大幅精简与调整,据统计共减少表单数据项240余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共由5张表单组成,其中纳税人必填表单1张,选填表单4张(涉及税收优惠的表单3张,涉及汇总纳税企业的表单1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为1张。具体修订情况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简化表单填报内容
取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
简化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不再要求填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原值与税收折旧(扣除)等明细情况,也不再要求填报本期的折旧(扣除)情况。修订后,纳税人仅需填报固定资产的本年累计折旧(扣除)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取消了原申报表中“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等填报行次。据统计,调整后的表单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幅度高达84%。
优化表单内部结构
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数据项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按照“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三类情形设置填报行次26行,调整后的申报表通过设置“预缴方式”选择项的方式,将填报行次减少至15行。又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按照“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三类情形设置填报行次21行,调整后的申报表通过设置“核定征收方式”选择项的方式,将填报行次减少至17行。
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总分机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行次。修订前,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需要填报“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3行;修订后,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仅需填报“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2行。
调整表单之间关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各为独立表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本次修订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纳入预缴申报表表单体系。为了满足填报一致性的要求,预缴申报表与汇缴申报表中使用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单样式保持了一致。
补充调整填报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涉及税收优惠表单的填报行次,确保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精准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0000)“附报信息”部分,增加了“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期末从业人数”等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月(季)度申报填报”部分,增加了“期末从业人数”项目。
明确有关行次规则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对部分行次的填报规则表述较为简单,容易产生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尺度不一问题,以往主要依靠完善金税三期系统申报业务处理规则加以解决。针对这类情况,本次修订时,将金税三期系统有关申报业务处理规则在申报表填报说明中进行了补充与明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类规则并非是对原有规则的改变,也不涉及调整纳税申报口径的问题。如: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0000)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在明确一般情形计算规则后,补充了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的相应计算规则。又如:《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9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减征或者免征”,原申报表填报说明较为简单,且没有规定计算方法,本次修订时则进行了详细说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简化表单填报内容
取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
简化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不再要求填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原值与税收折旧(扣除)等明细情况,也不再要求填报本期的折旧(扣除)情况。修订后,纳税人仅需填报固定资产的本年累计折旧(扣除)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取消了原申报表中“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等填报行次。据统计,调整后的表单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幅度高达84%。
优化表单内部结构
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数据项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按照“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三类情形设置填报行次26行,调整后的申报表通过设置“预缴方式”选择项的方式,将填报行次减少至15行。又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按照“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三类情形设置填报行次21行,调整后的申报表通过设置“核定征收方式”选择项的方式,将填报行次减少至17行。
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总分机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行次。修订前,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需要填报“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3行;修订后,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仅需填报“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2行。
调整表单之间关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各为独立表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本次修订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纳入预缴申报表表单体系。为了满足填报一致性的要求,预缴申报表与汇缴申报表中使用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单样式保持了一致。
补充调整填报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涉及税收优惠表单的填报行次,确保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精准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0000)“附报信息”部分,增加了“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期末从业人数”等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月(季)度申报填报”部分,增加了“期末从业人数”项目。
明确有关行次规则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对部分行次的填报规则表述较为简单,容易产生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尺度不一问题,以往主要依靠完善金税三期系统申报业务处理规则加以解决。针对这类情况,本次修订时,将金税三期系统有关申报业务处理规则在申报表填报说明中进行了补充与明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类规则并非是对原有规则的改变,也不涉及调整纳税申报口径的问题。如: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0000)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在明确一般情形计算规则后,补充了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的相应计算规则。又如:《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9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减征或者免征”,原申报表填报说明较为简单,且没有规定计算方法,本次修订时则进行了详细说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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