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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添加日期:2012年12月07日

问: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1:小李于20131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1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如果于20141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小王于2013128-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2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 2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2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如果于20142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3:小张于20125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43日又买入2000股,20136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6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515日买入的8000股、 20134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6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1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1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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