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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技术服务业务高速增长 如何代开发票

添加日期:2018年03月29日

  自然人依托互联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与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具有类似之处,建议对个人技术服务者比照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的规定执行。
  自然人依托互联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个人技术服务者)的规模日益增大,具体模式是互联网企业通过自有平台发布技术咨询、业务推广和研发服务等任务,遍布全网的个人技术服务者通过网络领取任务,并在个人端完成任务。
  该模式特征明显:一是个人技术服务者遍布全国,因互联网的便捷性,个人技术服务者突破地域均可提供技术服务,其沟通交流方式也以互联网为媒介,且任务灵活随机,每月每日服务数量不固定,服务以次计。二是代开发票数量巨大、金额零星,仅以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为例,2017年度淘宝客业务代开发票申请月均19万人次,其中月销售额小于500元的约8000人次;云客服业务代开发票申请月均8000人次,其中月销售额小于500元的约5000人次。该数据仅为一家公司的两项子业务,由此可见全国互联网企业代开发票申请总量的规模,且该类业务仍在高速增长中。三是付款方统一可监管,技术服务的付款方为互联网企业,其与技术服务提供方的金额结算亦有内部结算系统进行记录,便于监管。
  然而,根据现行法规文件,该情形下的个人技术服务者申请代开发票需到税务机关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后方可代开,即使通过电子税务局,也需要个人技术服务者逐个申请,税务机关逐个审核,其征纳成本不可小觑。其实,自然人依托互联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与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具有诸多类似之处,而保险代理业走上了委托代征的道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笔者建议,个人技术服务者也比照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的规定执行,并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征管。
  一是互联网业务真实性核实问题。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选取信用等级高、税法遵从度好的龙头企业先行试点,互联网企业代个人技术服务者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除提供相关详细清单外,也可要求提供电子身份证件信息和电子签名系统进行数据监管。
  二是个人技术服务者增值税纳税期限和起征点问题。个人技术服务者一般按次提供技术服务,按月汇总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明确其增值税纳税期限,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并且2020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3万元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对于经常申请开具发票的个人技术服务者,应确定每年代开发票的金额、次数的上限,超过限度的非临时收入取得者,建议其办理税务登记。
  三是个人技术服务者销售额汇总问题。由于个人技术服务者存在跨地域跨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建议全国联网对唯一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比对,汇总计算同一身份证号码的销售额,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合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者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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