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添加日期:2018年03月24日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在保留A107020表整体结构前提下,对其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消除了涉税信息的重复填报。本文根据报表设计的特点,结合历年实际填报出现的问题,通过案例实操性地讲解填报该表应注意的关键事项,方便纳税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注意以下3个问题:
1.合理分摊办法和比例的选择,可以按照投资额、收入额、资产总额和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无论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均不得参与优惠项目的分配。
3.优惠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可以相互抵补。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自2014年度起全文废止。
案例解析
秦东稼丰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植物油初加工,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 林 牧 渔业”项目,2017年度该优惠项目情况见下表第1行,通过表外计算调整得出:“项目收入”调增10万元,“项目成本”调减2万元,“相关税费”调减1万元。
该公司2014年开始兼营公共污水处理,属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且当年取得了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2017年度该优惠项目情况见下表第7行。通过表外计算调整得出:“项目收入”调减8万元,“项目成本”调减6万元,“相关税费”调增1万元。
以上优惠事项都单独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该公司实行查账征收,2017年度再无其他优惠事项。那么,该公司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在填报A107020表时,需要注意以下5个问题:
1.优惠项目各项指标的调整在表外完成。A107020表第4列“项目收入”、第5列“项目成本”、第6列“相关税费”都是单独核算的优惠项目的金额,对这3列的调整,包括第7列期间费用的分摊,都是在表外通过计算完成。
2.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遵循一定的计算公式。A107020表第8列“纳税调整额”=第4列的调整金额-第5列的调整金额-第6列的调整金额,各列的调减金额用负数表示。很多财务人员在计算和填报第8列时,忽略了这个逻辑关系,把3个列次的调整金额简单相加,如本例:10+(-2)+(-1)=7,-8+(-6)+1=-13。如此,纳税调整结果必然错误。
所以,第1行第8列“纳税调整额”=10-(-2)-(-1)=13。
第7行第8列“纳税调整额”=-8-(-6)-1=-3(见下表)。
3.A107020表的填报过程,并非完全等于所得减免的计算过程。项目所得额(该表第9列、第10列)=第4列-5列-6列-7列+8列,如此计算的结果可以有正有负。这两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填报金额=第4列-5列-6列-7列+8列,若第4列-5列-6列-7列+8列≤0,按零填报。
所以,本例第1行第9列“免税项目”=120-73-20-10+13=30,第7行第9列“减半项目”=100-54-15-8+(-3)=20。
4.应当正确把握A107020表和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的对应关系:
(1)本期纳税调整后所得(A100000表第19行)<0时,不需填报A107020表。
(2)当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0,且该列≤A100000表第19行时,A100000表第20行=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
(3)当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0,且该列>A100000表第19行时,A100000表第20行=A100000表第19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填报说明”规定,主表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A107020表填报。需要说明的是,新的“填报说明”删除了原2014版填报说明中“本行<0时,填写负数”的描述。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金三”系统优化运维时已经做了删除。
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减免所得额”=该行第9列“免税项目”30+该行第10列“减半项目”20×50%=40(见下表)。
5.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优惠。
(作者单位:陕西省渭南市国税局稽查局、陕西弘瑞税务师事务所)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注意以下3个问题:
1.合理分摊办法和比例的选择,可以按照投资额、收入额、资产总额和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无论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均不得参与优惠项目的分配。
3.优惠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可以相互抵补。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自2014年度起全文废止。
案例解析
秦东稼丰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植物油初加工,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 林 牧 渔业”项目,2017年度该优惠项目情况见下表第1行,通过表外计算调整得出:“项目收入”调增10万元,“项目成本”调减2万元,“相关税费”调减1万元。
该公司2014年开始兼营公共污水处理,属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且当年取得了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2017年度该优惠项目情况见下表第7行。通过表外计算调整得出:“项目收入”调减8万元,“项目成本”调减6万元,“相关税费”调增1万元。
以上优惠事项都单独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该公司实行查账征收,2017年度再无其他优惠事项。那么,该公司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在填报A107020表时,需要注意以下5个问题:
1.优惠项目各项指标的调整在表外完成。A107020表第4列“项目收入”、第5列“项目成本”、第6列“相关税费”都是单独核算的优惠项目的金额,对这3列的调整,包括第7列期间费用的分摊,都是在表外通过计算完成。
2.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遵循一定的计算公式。A107020表第8列“纳税调整额”=第4列的调整金额-第5列的调整金额-第6列的调整金额,各列的调减金额用负数表示。很多财务人员在计算和填报第8列时,忽略了这个逻辑关系,把3个列次的调整金额简单相加,如本例:10+(-2)+(-1)=7,-8+(-6)+1=-13。如此,纳税调整结果必然错误。
所以,第1行第8列“纳税调整额”=10-(-2)-(-1)=13。
第7行第8列“纳税调整额”=-8-(-6)-1=-3(见下表)。
3.A107020表的填报过程,并非完全等于所得减免的计算过程。项目所得额(该表第9列、第10列)=第4列-5列-6列-7列+8列,如此计算的结果可以有正有负。这两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填报金额=第4列-5列-6列-7列+8列,若第4列-5列-6列-7列+8列≤0,按零填报。
所以,本例第1行第9列“免税项目”=120-73-20-10+13=30,第7行第9列“减半项目”=100-54-15-8+(-3)=20。
4.应当正确把握A107020表和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的对应关系:
(1)本期纳税调整后所得(A100000表第19行)<0时,不需填报A107020表。
(2)当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0,且该列≤A100000表第19行时,A100000表第20行=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
(3)当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0,且该列>A100000表第19行时,A100000表第20行=A100000表第19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填报说明”规定,主表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A107020表填报。需要说明的是,新的“填报说明”删除了原2014版填报说明中“本行<0时,填写负数”的描述。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金三”系统优化运维时已经做了删除。
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减免所得额”=该行第9列“免税项目”30+该行第10列“减半项目”20×50%=40(见下表)。
5.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优惠。
(作者单位:陕西省渭南市国税局稽查局、陕西弘瑞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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