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以后年度是否可以扣除
添加日期:2012年12月03日
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在以后年度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在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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