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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12个月无产量新能源车型或将被取消购置税优惠

添加日期:2018年02月2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12个月内无产量的车型将被取消购置税优惠。
  该征求意见稿称,为加强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动态管理,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工信部表示,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据统计,自2014年8月底首批《目录》公布以来,我国已陆续发布了15批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目录,涉及包括6841款新能源汽车,其中商用车6212款,乘用车629款。
  工信部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需在2018年3月8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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