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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问答精选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26日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堪称创业投资的“黄金时代”。在党中央、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引领下,大批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个人以实际行动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现新价值,扶持新业态,培育新动能,成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新引擎。今年4月,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及部分处长做客税务总局网站,以“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为主题,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叶司长,今年国家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优惠政策最大的亮点是什么?哪些群体可以适用?
  叶霖儿:《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这次出台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最大亮点在于,对原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进行了“双扩围”。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将享受70%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至初创科技型企业;二是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网友3253463:我是一名刚毕业的研究新材料的博士,我想了解一下什么是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吗?
  叶霖儿:这个问题提得好,也是广大创业创新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文件的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首先要账务健全,即在中国境内成立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其次,要满足“初创+科技”两项条件。
  “初创”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三项:(1)成立时间不长。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即60个月);(2)规模相对较小。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 000万元。(3)未上市融资。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对“科技型”的界定标准只有一项,即“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初创科技型企业不需要进行资质认证或登记,只需要满足上述相关条件即可。
  网友3738:初创科技型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回事吗?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宋哲:初创科技型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两个不同概念。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投资对象,对其进行创业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如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提高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优惠对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75%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另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自行判定,并取得登记编号,而初创科技型企业未实行认定或登记制度,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衡量判断。
  网友32:我是一家创投企业的负责人,如何证明我公司所投资的企业是初创科技型企业?
  宋哲:《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创投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备查。这些资料包括:(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网友3221:这次投资抵扣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扩大至天使投资个人。请问什么是天使投资个人?
  叶霖儿:从历史起源看,“天使投资”称谓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期的纽约百老汇。当时一些新秀在编排新剧目时,往往面临首演失败风险,无人对其投资。值此困难之际,一些成功艺术家出于爱心伸出援助之手,他们仿佛是上帝派来的天使。于是,“天使投资”称谓应运而生。全球天使投资研究的开拓者———美国新罕布什尔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就坚持将天使投资界定为:具有闲置资本的个人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的权益投资。借鉴国际惯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将“天使投资”界定为“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由此可见,从事天使投资活动的首先是个人。
  不过,也不是所有的个人都可称为天使投资个人。为了便于操作,财税[2017]38号根据国发[2016]53号文件,对可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同时需满足的三个条件:一是天使投资个人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没有劳务派遣等关系。也就是说,天使投资个人要相对中立,与被投资企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投资后2年内,天使投资个人及其亲属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也就是说,天使投资个人及其亲属不能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控股。三是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位于规定的试点地区。因为该政策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天使投资个人投资试点地区外的企业还暂不能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网友334:我是一家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请问享受投资抵扣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二处处长姚元:对个人合伙人来说,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需履行备案和报告手续,但这些手续由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不需要个人单独办理。具体来说:首先,合伙创投企业要在投资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年度办理投资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表办理投资抵扣税收备案。其次,合伙创投企业须在办理投资备案年度起,每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履行投资抵扣报告手续,随纳税申报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每名个人合伙人当年具体的投资抵扣情况,包括新增可抵扣投资额、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结转以后年度抵扣额等。
  网友35:我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我本人也符合你们文件规定的天使投资者的条件,想要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请问我该办哪些手续?
  姚元:对天使投资个人来说,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手续也分两个环节,但与个人合伙人略有不同。首先,在投资符合条件时需办理投资抵扣备案,这一点与个人合伙人类似,但备案主体和备案时间有所不同。具体来看,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联合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这主要是个人能否享受投资抵扣,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密切相关。而被投资企业是否满足条件,因天使投资个人相对中立,也可能并不完全清楚,因此需要二者联合办理备案。此外,个人实际抵扣是在股权转让环节,时间跨度可能较长,甚至长达十几年,所以需要在满足投资抵扣条件的当期,将有关情况报备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记录在册,以后就无须另行报送。其次,天使投资个人在股权转让、实际进行投资抵扣时,需随纳税申报一并报告投资抵扣情况。这一点比个人合伙人手续简单,无需逐年报送,只需一次性报告即可。
  网友小苹果:我是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负责人,听说今年出台的创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是试点政策,请问符合什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试点政策优惠?
  宋哲: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的规定,适用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必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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