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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五部委调整节能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03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
  新版目录包括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等32种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以及水污染防治设备等24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通知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同时,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本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今年1月1日至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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