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解析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14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目前,仅对一些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按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可准予税前扣除。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企业计提有资产减产减值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那么,不得税前扣除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应如何填报?本文就针对一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事项进行说明。
资产减值准备的一般规定
一般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予以转回。
企业因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处置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报废、盘亏等情况的,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报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资产处置、报废、盘亏等原因,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属于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中反映,根据具体情况反映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表中。
案例
A公司2016年度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为1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期初余额为15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为0元,存货历史成本为150万元)。2016年度因客户信誉条件好转,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80万元,存货报废并按相应内外部资料,无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1)转回已计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80
贷:资产减值损失 80
(2)存货报废:
借:存货跌价准备 150
贷:存货 150
A公司在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回80万元减值准备应做纳税调减,会计上确认存货报废损失为0元,可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为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列如下表。
(作者单位:上海邱晓玲财税咨询工作室)
资产减值准备的一般规定
一般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予以转回。
企业因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处置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报废、盘亏等情况的,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报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资产处置、报废、盘亏等原因,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属于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中反映,根据具体情况反映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表中。
案例
A公司2016年度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为1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期初余额为15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为0元,存货历史成本为150万元)。2016年度因客户信誉条件好转,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80万元,存货报废并按相应内外部资料,无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1)转回已计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80
贷:资产减值损失 80
(2)存货报废:
借:存货跌价准备 150
贷:存货 150
A公司在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回80万元减值准备应做纳税调减,会计上确认存货报废损失为0元,可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为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列如下表。
(作者单位:上海邱晓玲财税咨询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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