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应注意的事项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14日
目前,上海、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等地已进入“营改增”试点,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也将在12月1日加入试点行列。那么,在“营改增”后,试点地区的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以下简称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 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税控系统相关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企业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会计核算需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一规定是一个过渡政策,目的为保证纳税人在试点前后的利益不受损失。由于相关业务特殊性,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成为会计人员遭遇的难点。之前,上海市财政局曾出台过相关文件,就试点有关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但这与财政部规定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并不一致。为及时解决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财政部在第二批省市试点之前,下发了财会[2012]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应税服务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税核算难度加大
在实行营业税征收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比较简单,营业税基本是按照营业的毛收入征税,不涉及进项扣除,使用普通发票即可满足需求。改征增值税后除了销项税和进项税的计算之外,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现今有部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够正规,在改征增值税后,对这批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同时要求小企业的会计人员要提高相关业务素质。除此之外,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不能将增值税作为费用核算,会计信息无法充分披露,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一缺陷将表现得更加突出。
(三) 注重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试点之初,按照试点方案有关税收收入归属安排,试点期间应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这项规定对于经营项目单一,即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原增值税纳税人或仅经营“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来说,通过各自的申报,就能够准确区分税收收入的归属。但对于兼营“营改增”应税服务,特别是在试点之前还有上期留抵税额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就存在原归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收入“吃掉”改征后试点地区营业税收入的问题。为准确统计“营改增”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以解决这一问题。在国务院公布第二批“营改增”试点名单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将原规定的“2011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即所有纳入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至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得抵扣,而是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给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即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由于以上问题属于新老税制交替阶段的特殊业务,财会[2012]13号特别规定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明确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在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四)“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被纳入“营业外科目”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与此相对应的,非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应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营改增”试点中的财政扶持资金被纳入“营业外科目”,应是属于非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