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否开专票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25日

  实务问题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问题答复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涉税提醒
  提醒1:
  纳税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放弃减税,一旦放弃减税,36个月内不能再申请减税;
  提醒2: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跟纳税人销售旧货不一样,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4413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